关于取消签证的协议。 1967年9月2日在索非亚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8987
签署年份:1968-0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丹麦
保管国家:保加利亚
文本语种:丹麦语,保加利亚语
持有有效外国护照的保加利亚公民可以在任何指定的国际客运过境点自由穿越丹麦的边境,并且可以在丹麦境内停留不超过三个月而无需获得入境许可证。签证的丹麦公民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可以在指定的国际客运过境点自由穿越保加利亚的边境,并且可以在保加利亚境内停留不超过三个月而不必取消签证不应免除前往丹麦的保加利亚公民或前往保加利亚的丹麦公民在其逗留期间遵守另一国法律和法规的义务,期限为三个月。自加入1957年7月12日《公约》 2的任何北欧国家之日起算北欧境内边境的护照管制r。缔约一方当局可拒绝其认为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的进入或停留在其领土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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