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的国家兽医主管当局应共同制定制定规则,为从一缔约方的领土到另一缔约方领土的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口提供兽医和卫生条件。动物副产品,例如生皮,鬃毛,头发,毛皮,羊毛,羽毛,角,蹄,骨头粪便和饲料(如果饲料全部或部分由肉,骨头,血液或鱼粉制成)应要求这些产品随附由州兽医或由国家授权的人员签发的兽医证书,以允许对产品进行识别并证明其已经过消毒和灭菌,并且毫无疑问,它们既不携带也不携带含有沙门氏菌或其他病原性微生物。每次装运应附有由该州州兽医签发的兽医证书动物或动物原料的运输工具的消毒应按照缔约一方之一的领土上现行的规定进行,并应由缔约国视为有效。载有待孵卵的货物应附有兽医的健康证明和产地证明,证明该卵来自未受禽类传染性疾病感染的农场,特别是鼠疫和假瘟疫,肺炎,斑疹伤寒,慢性支原体病,霍乱,结核,白血病,鸟嘴病,鹦鹉热,传染性支气管炎等。...
兽医协议。 1966年8月29日在索非亚签署。pdf预览版兽医协议。 1966年8月29日在索非亚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