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签证协议的纸币。 1967年5月1日,伯尔尼。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8978
签署年份:1968-02-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瑞士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法语
希望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停留三个月以上或前往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在当地就业的以色列国民,必须在离开之前从主管的瑞士外交或领事使团获得入境签证。取消签证不应免除分别前往以色列,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的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国民以及以色列国民的义务,以遵守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以及从事有酬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法律和法规。希望在以色列停留三个月以上或要在以色列就业的列支敦士登国民的瑞士国民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国民,必须在离开之前,从主管的以色列外交官处获得入境签证瑞士国民和持有有效国民身份证的列支敦士登公国国民无需提前获得签证即可在以色列进入,停留和过境旅行。居住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出国旅行的以色列国民也可以免签证返回瑞士或列支敦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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