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6年11月2日在奥斯陆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8972
签署年份:1968-02-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挪威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挪威居民获得收入或拥有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可在以色列征税的资本,则挪威应在不违反第2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免除此类收入或资本的税款,但可以在计算该人的剩余收入或资本的税时,应采用如果未对所得的收入或资本予以免税的话应适用的税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经设在该常设机构的常设机构,在每一缔约国应将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进行交易的截然不同的单独企业预期可取得的利润完全独立于其为常设机构的企业。1个人是两个缔约国的居民,则本案e应根据以下规则确定:a)如果他有永久性住所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房,应视为他在该缔约国拥有住所的缔约国的居民。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一方或两国的行动导致或将导致他不按照本公约征税,尽管这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但缔约国仍可以将其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但是,在哪里支付利息的人,无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中均设有常设机构,与之建立债务关系如果发生了利息支付,而该利息由该常设机构负担,则该利息应视为在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产生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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