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原子能机构,巴基斯坦和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1962年3月5日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签署了该协定。一份反应堆的浓缩铀和P转移合同(以下称为“第一份供应协议”),据此,向巴基斯坦交付了浓缩铀的供应,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称“ 1962年3月5日2与巴基斯坦政府(以下称“巴基斯坦”)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下称“项目协议”),以协助原子能机构协助巴基斯坦建立由研究堆组成的项目为和平目的,并为确保该反应堆所需的特殊易裂变材料的安全,原子能机构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六十天内,按照在美国联邦公报中公布并自材料转让之日起生效的浓缩铀收费明细表,但前提是在这种情况下,自材料转让之日起生效的上述收费应超过所设定的收费如下所述,原子能机构可应巴基斯坦的要求取消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委员会应将其移交给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应接受欧盟委员会将约4445克铀浓缩至同位素铀235(以下称为“燃料材料”)中的重量百分比约为90%(5兆瓦的燃料元件中应根据第3节确定的精确量)原子能机构池型研究堆。鉴于原子能机构与美国于1959年5月11日4缔结了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合作协定”),美国承诺根据其《规约》向原子能机构提供某些数量的特殊裂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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