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我们在1966年11月7日交换丹麦与芬兰关于农产品贸易的1961年3月27日协定所达成的,我谨建议芬兰是否可以接受这一补充协定方面,协定和补充协定中规定的关税减让仅适用于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第4和第7条的关税待遇条件的区域货物,芬兰应规定关税在《农业协定》第2条e款规定的每年至少进口6500吨苹果和梨的配额内,在12月10日至31日期间免征2,000吨苹果和梨的进口配额, 1000吨配额分配给优质苹果,1000吨分配给优质梨,自该协议在Membe之间建立协会的日期起生效r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和芬兰共和国的国家已生效,只要后者对丹麦和芬兰均适用,则该协定一直有效。考虑到丹麦和芬兰之间于1961年3月27日签订的关于贸易的协定关于农产品以及1966年10月4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丹麦-芬兰农业文化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丹麦和芬兰就上述农业协定的以下修正案和补充案缔结一项协定:芬兰应在现行的多边贸易和付款协议期满后,为从丹麦进口的苹果和梨确定每年6500吨的配额。...
农产品贸易协定。 1961年3月27日在哥本哈根签署pdf预览版农产品贸易协定。 1961年3月27日在哥本哈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