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比利时人或波兰国民,这些人是受雇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并且已经在两个缔约国中按照一项或多项无效保险计划被接连或轮换保险,则根据这些计划或根据上述计划被确认为等同于保险期限的期限,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汇总,以同时确定现金或实物利益权就比利时或波兰国民而言,是受雇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员,并且在两个缔约国中已被一个或多个养老金接连或轮换保险,或遗属(养老金)保险计划,根据这些计划完成的保险期,或根据上述规定确认为等同于保险期的时期为确定利益权以及维持或追回该权利,应在不重叠的情况下对计划进行汇总。以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为例外,无效比利时和波兰特别立法所涵盖的与矿工有关的受雇人员应享有的利益以及应受此种待遇的人员应按照第16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计算,同时考虑到累计期限,受雇人员符合上述特别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由于保险期的累积而从两个缔约国的主管机构领取养恤金的人或其家人死亡,则丧葬如果考虑到这种情况,应由被保险人最后被保险国的主管机构支付补助金或丧葬费。在总计期间,该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
社会保障总公约。 1965年11月26日在布鲁塞尔签署。pdf预览版社会保障总公约。 1965年11月26日在布鲁塞尔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