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Phasom大坝项目(附有已修订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7年9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能源,贷款
登记号码:8946
签署年份:1968-01-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泰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iii)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商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和设施的运营,行政和财务资源支出的信息皇家灌溉部门或借款人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的项目,负责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此类工程和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c)借款人:(i)应当保持足够的记录确定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支出和可得性与皇家灌溉部门或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的项目中包括的工程和设施有关的资金e发生借款人,负责贷款规章中02的项目,工程或设施的此类工程和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02并应在银行将借款人通知借款人后继续进行六十天,则银行可在其续期的任何后续时间,选择立即偿还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当时尚未偿还的所有债券的本金,并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应立即偿还本金并即使有任何相反的情况,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内容也应立即支付。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于根据在其领土上执行,发行或与之相关的现行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交付或注册,借款人应支付根据贷款和债券所用货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征收的所有此类税费(如有)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应付款或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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