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坦桑尼亚提供的贷款协定(附有附件并交换说明)。 1967年11月1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8938
签署年份:1968-01-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坦桑尼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协定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导致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此类通知,且此类通知均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出于以下目的,可以提取不超过25%的贷款比例:为与根据本协议为其购买丹麦资本设备或服务的项目有关的非丹麦资本投资成本(包括运输费用)提供资金,但前提是(a) r贷款人已经批准了丹麦基本设备或服务的供应,并且(V)如此使用的金额不超过当日根据本协议为所有协议采购的丹麦基本设备或服务的价值的33Y3%如果发生第I条第1款(a)和(b)项规定的任何事件,并且应在贷款人已将其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持续60天,则在任何时候随后,放款人可自行选择宣布当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无论协议中有何相反规定,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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