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附有时间表)。 1967年8月1日在新加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937
签署年份:1968-01-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加坡,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设计,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给该航空公司的赠予或强加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该特权的行使所认为的必要条件,而又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缔约方的国民(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航空公司对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的行使,或施加对它的行使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方授予这些特权的法律或法规,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未按照符合本协议(c)规定的条件的术语,“指定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 (5)在遵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后的任何时间,经如此指定和授权的航空公司可开始经营协定的服务但除非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就该服务实行有效的关税,否则不得经营该服务。(/)“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航空公司”和“出于非交通目的而停靠”分别具有《公约》第96条中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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