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世行与电信总局(以下称借款国)之间就此达成的偶数协议,该协议及其中的时间表在下文中称为“贷款协议” 2,世行已同意向借款国作出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折合等值金额为一千七百万美元(17,000,000美元)的各种货币的贷款,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对此类贷款的义务,下文第02条贷款条例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将其通知借款人之后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借款人的本金。贷款和当时尚未偿还的所有债券应立即到期应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到期应付即使有任何相反的情况,本贷款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内容均应立即予以删除。为此,世行和借款人应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不时通过其代表就银行的履行情况交换意见。借款人在《贷款协定》下的义务,借款人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与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除担保人和银行另有约定外,在项目的建设期间,担保人不得要求借款人在任何会计年度中向借款人缴纳上一财政年度来自电信业务的净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债务。借款人保证,除银行应否则,如果在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上设置留置权作为债务担保,则该留置权将事实上平等地和按比例分担抵押权。偿还贷款和债券的本金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并在创建任何此类留置权明文规定时应对此有效。...
担保协议-电信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4号贷款条例,以及世行与电信总局之间的贷款协议)。 1967年8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担保协议-电信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4号贷款条例,以及世行与电信总局之间的贷款协议)。 1967年8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