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议-合作农场项目(附有相关信函和所附信贷法规第1号)。 1967年2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农业
登记号码:8924
签署年份:1968-01-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突尼斯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c)借款人未履行偿还本协议或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其他发展信贷协议或借款人之间的任何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所要求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付款的义务以及银行或根据任何此类协议交付的任何保证金,即使已由其他人付款,除非协会另有协议,借款人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从信贷帐户中提款: (a)借款人与协会之间不时通过协议确定的百分比,该百分比是应从信用额度中筹集的合理的商品成本所支付的金额( ii)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希望从给定的未来付款日期开始,应在e中支付本金和服务费除(i)中指定的货币或根据本条(ii)指定的货币或之前根据本条(iv)选择的货币以外,我们应在至少三个月或五个月之前将其交付给协会该付款日期,为此目的发出的书面通知并指定其他合格货币,从该付款日期开始,指定的货币即为应支付本金和服务费的货币。(6)由于根据《贷款协议》提供的贷款或根据该《贷款协议》第四条的规定签发和交付的债券的任何部分均应尚未偿还且未偿付,因此,银行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所有行动(包括已批准的行动)前款所列举的《贷款协议》的规定,应被视为以银行和协会的名义并以其名义或以其名义取得或给予。...
发展信贷协议-合作农场项目(附有相关信函和所附信贷法规第1号)。 1967年2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发展信贷协议-合作农场项目(附有相关信函和所附信贷法规第1号)。 1967年2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