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合作与互助条约。 1967年3月15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合作,友谊
登记号码:8922
签署年份:1968-01-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
保管国家:波兰
文本语种:波兰语,德语
缔约各方应在友好合作和互惠基础上,并按照经济互助理事会的原则,以各种方式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关系,并应按照国际社会主义劳动分工的原则,促进经济计划的协调和生产合作,从而使两国的国民经济更加和谐。缔约双方应,根据1955年5月14日的《华沙友谊,合作与互助条约》,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西德军国主义和复仇军或与之结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侵略认识到他们的友谊是检查西德军国主义和反叛力量侵略计划的重要因素在19552年5月14日的《华沙友谊,合作与互助条约》的基础上坚决解决,以反对这些部队对和平的威胁,并维护两国边界的不可侵犯性及其领土完整缔约各方应继续努力,在承认两个德国主权国家的基础上,实现有助于维护欧洲和平与安全的德国和平解决方案。缔约双方宣布,两国的领土完整以及波兰人民共和国在奥得河和奈斯河上的疆界以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疆界不可侵犯,这对欧洲安全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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