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应有计划地促进和发展其先前的文化合作,特别是在教育,科学,艺术,电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文化领域,并应采用更高形式的这种合作,即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直接接触和经验交流,协调的活动和专门化,特别注意了全面的文化,科学和经济合作所产生的问题。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以各种方式发展两国之间的文化和科学合作,并促进友好关系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波兰和保加利亚人民本着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的精神双方的共同努力,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为此目的任命全权代表:交换电影,音乐和其他唱片,以及电影,电视,广播和新闻资料,每个人都将其纳入自己的曲目中缔约另一方的音乐和戏剧作品,以及缔约另一方的表演艺术家的演出,电影表演,广播和电视广播,文化,艺术和科学展览,演讲和体育赛事教育工作者,作家,新闻工作者以及活跃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和体育文化领域的人员,以交流经验,参加文化和科学活动,演讲,担任顾问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R 1947年6月28日在华沙签署的波兰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将不再有效。...
关于文化合作的协定。 1966年10月3日在索非亚签署。pdf预览版关于文化合作的协定。 1966年10月3日在索非亚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