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国已将其打算在该国进行特殊锡金属存放的情况告知理事会,但须提供理事会可能需要的证据,以查明该金属或随锡金属一起出口的精矿。除特别存款的标的外,还可以出口这种金属或精矿,除了根据第七条第4款已分配给该国的任何允许的出口量外,而且还应遵守生产国对第7条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七条第7、8和9款不适用于此类出口。(d)如果在任何上述四个连续的控制期限之后(在此期间,来自一国的锡的净出口总额超过了上述允许的出口量)在本段(c)项中)中,该国在另外四个连续的控制期内(不包括任何(c)项涵盖的禁运期超过了这四个控制期的允许出口总额,理事会除可按照第(c)款的规定减少该国的允许出口总额外,还可以( c)宣布该国在没收缓冲存货时应没收其参与权的一部分,第一次不得超过该份额的一半。根据这些估计数并考虑到锡的数量缓冲库存中持有的金属和现金,其他库存的数量,可用性和可能的u200bu200b趋势,锡的贸易,锡金属的当前价格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理事会:(a)可以向参加国提出建议并可能要求这些国家采取行动,以确保尽快扩大其提供的锡量,并且(b)可以邀请参加国与之达成这样的安排,以确保消费国公平分配可用的锡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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