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风控制工作协定。 1963年5月15日在新德里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疾病,援助,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8891
签署年份:1968-0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印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丹麦组织在整个五年期间都无法维持反麻风病中心,则应书面通知一年,并在该期限届满时将其转交给印度政府。丹麦政府和印度政府:考虑到丹麦救助儿童组织参与由丹麦政府实施的国家麻风病控制计划的重要性,印度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基金会(UNICEF)合作,但在印度政府无法安排此类援助的情况下,所有项目应由丹麦组织采购,但此类物品可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免税进口丹麦政府与印度政府之间1963年5月15日协定的生效日期。奥里萨邦政府将在印度政府收到此类通知后并根据其转让物资,设备和土地并按照印度政府的要求进行建设,努力在可行的范围内,在五年的剩余时间内,继续开展该中心的麻风控制工作。丹麦组织将按照该组织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丹麦政府与印度政府于1963年5月15日签署的《麻风控制工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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