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通过印度政府偿还本金和贷款利息支付的资金流入特别帐户时,已经足以应付目前当地用于援助项目的支出时,印度政府将应要求授权。丹麦政府先将这笔超额款项汇回本协定日期至1965年4月1日之间的总额,至丹麦为止。(3)由于第一笔还款应于1965年4月1日到期。第四条第1款所述的丹麦援助项目,在本协议签署至1965.11.11期间,将需要其他来源的卢比来支付印度的当地支出。第四条第1款所述的丹麦援助项目,以支付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1965年4月1日期间印度银行对印度银行的透支所需要的卢比,以支付印度在当地的支出。(3)贷款为分期付款,每半年分期偿还,金额为每年750,000丹麦克朗,应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首期应于1965年4月1日到期。(1)丹麦政府应从偿还的卢比中提取卢比根据第二条,本金和利息付款应提供给丹麦政府,以支付在印度相互商定的社会和经济援助项目所产生的当地卢比支出。...
丹麦政府向印度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3年5月30日在哥本哈根签署。pdf预览版丹麦政府向印度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3年5月30日在哥本哈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