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第二个深海渔业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7年6月14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捕捞和渔业
登记号码:8882
签署年份:1967-12-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华民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viii)有权要求在任何日历年内特定项目的总销售收入超过借款人与银行之间不时商定的金额的受益企业,除非借款人与银行否则同意,在到期前偿还根据子公司贷款协议提供的一部分贷款,该金额等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不时商定的超出本协议03所述金额的百分比达成协议,要求银行批准特定项目的受益企业,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一份令银行满意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对该受益企业和特定项目的描述以及草案的副本借款人与该受益企业之间应签订的子公司贷款协议,以及世行应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或(ii)借款人是否应根据附属贷款协议,以从贷款收益中融资的商品为理由,获得任何金额的保险,以及是否不应将上述金额立即用于进行相应的保险特定项目,则借款人应随即在到期前向银行偿还一笔金额,该金额应等于未应用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相应的子公司贷款协议下未偿还的贷款。发生《贷款条例》 02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继续有效期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期间的任何随后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全部然后该未偿还债券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本贷款协议或对价债券中的任何内容站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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