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地雷中进行青年体格检查以适应身体健康的第124号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地雷(军事),劳动,卫生与健康服务,儿童未成年人
登记号码:8873
签署年份:1967-12-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奥地利,阿塞拜疆,泽西岛的百利威克,比利时,百慕大,玻利维亚,巴西,英属洪都拉斯,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吉布地,厄瓜多尔,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格恩西岛,匈牙利,爱尔兰,英国属地曼岛,意大利,约旦,吉尔吉斯斯坦,马达加斯加,马耳他,马提尼克,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荷兰(荷属安的列斯),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越南共和国,斯洛伐克,西班牙,苏里南,斯威士兰,叙利亚,塔吉克斯坦,突尼斯,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越南,赞比亚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决定通过关于青年人的体格检查是否适合在地下矿山工作的某些建议,该建议已列入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并注意到青年人的体检(工业) 1946年《公约》适用于矿山,规定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不得被工业企业雇用,除非发现他们适合从事矿工的工作。彻底的医学检查,对于18岁以下的儿童或年轻人的继续就业,应以不超过一年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医学检查,并且国家法律或法规应就额外的健康做出规定。考试,以及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注册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所有成员。 1根据《公约》第7条,《公约》于1967年12月13日生效,距后两个国际会员国的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劳工组织已在指明的日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注册。必须进行充分的体格检查,并定期进行不超过一年的复检,以确保其适合就业。在21岁以下的人的矿井中从事地下工作或工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35条第4款作出的声明,认为该公约不适用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于2月2日在格恩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注册了分别是1967年和196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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