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研究堆的浓缩铀和p转移合同。 3月15日在维也纳,5月10日在德黑兰以及1967年6月7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8866
签署年份:1967-12-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伊朗,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e)完成所供应材料的制造和装运准备工作,并就燃料材料的确定达成协议,并由当事各方收到关于指示剂材料和特殊裂变材料的确定,以及遵守《项目协定》附件B第3款的规定,伊朗应要求并代表原子能机构,应安排运输人,在向欧洲委员会书面通知30天后,应遵守以下条款,费用和许可:经与原子能机构和伊朗协商后,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应将所供应的材料运输并交付至委员会指定的美国出口港口。原子能机构应自发出该发票之日起六十天内支付根据美国联邦公报中公布的浓缩铀和p收费表提供的材料,该材料对资料的转让日期,但前提是,在上述情况下,自资料转让之日起生效的费用应超过以下所列的费用,这些费用是自转让之日起生效的费用。根据第12条的规定,本机构可以并应伊朗的要求取消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鉴于该机构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 )于1959年5月11日缔结了《合作协定》(以下称为“合作协定”)3,根据该协定,美国保证根据其《规约》 *向原子能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特殊易裂变材料,伊朗政府(以下称“伊朗”)希望建立一个和平利用五兆瓦池型研究堆(以下简称“反应堆”)组成的项目,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协助下,获得了为此目的所需的特殊可裂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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