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附有时间表)。 1967年10月19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862
签署年份:1967-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马来西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马来语,英语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权,每一缔约方还应有权暂停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授予这些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行事,但该权利仅在与另一缔约方协商后才能行使,除非立即中止或施加必要条件对于防止进一步违反授予该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而言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这种协商。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一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在丹麦国王是公共工程部,任何个人或团体授权执行该部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并且在马来西亚为交通运输部长,任何授权的人或机构可行使该部长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可能需要另一方指定的,满足当局要求的航空公司,其有资格满足该当局通常和合理地根u200bu200b据1944年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运营国际商业航空服务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航空公约:如果可能,应就有关指定航空公司之间的每条指定航线与其他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商定本条第1款所指的运价以及与其一起使用的代理机构佣金率在该路线的全部或部分上运营,且该协议应在可以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汇率固定机制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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