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加纳提供贷款的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7年8月9日在阿克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8842
签署年份:1967-11-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加纳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引起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该通知,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如果以下任何事件已经发生并持续下去,则放款人可以:通过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全部或部分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a)协议项下的本金偿还应有违约;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任何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应连续90天被暂停,贷款人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有权就该款项提款。以下条款应管辖丹麦政府与加纳政府之间关于丹麦向加纳提供的政府贷款协定(以下称该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它们被认为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作用和效果与其中充分阐述的一样。参考丹麦政府与加纳政府之间今天的《发展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该协定)荣幸地建议,以下条款应约束本协议第六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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