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地标记,原产地标记和其他地理标记保护的协议(与议定书和附件一起)。 1964年4月16日在威斯巴登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登记号码:8826
签署年份:1967-11-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
保管国家:希腊
文本语种:希腊语,德语
每一缔约国有权要求另一缔约国不允许进口具有本协定附件A和B所列名称之一的产品或货物,除非此类产品或货物附有表明该授权的证明书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产品或货物,应使用其名称。本协议第2条和第3条不对缔约国有义务,而带有本协议附件A和B所列名称的产品或货物为在其领土上投放市场,以适用该缔约国另一方与上述产品和货物的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例如与维护进出货物分类帐有关的规定以及如果本协议附件A和B中列出的名称也适用本条的规定在翻译中使用或包含对实际出处的引用或其他词,例如“种类”,“类型”,“样式”,“模仿”等。在此附件A和B中列出的名称之一协议以与商品或货物或其包装或外包装,汇票,运输单据或其他商业单据或广告中的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相反的方式在商业上使用,所有司法和行政部门均应限制此类使用。有关缔约国的立法允许的行政手段,包括没收,只要有关立法允许没收,就不当使用本协定附件A和B所列名称之一和要求的权利要求关于使用第5条所指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不仅可以由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和法人团体在缔约国法院解决。 o根据提出索赔的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由代表有关生产者,制造商或商人的组织和组织,并将其总部设在缔约国之一中,但根据其中一项的立法在缔约国中,允许上述协会和组织在民事案件中以其身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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