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附议定书和注释交换)。 1966年7月29日在东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8815
签署年份:1967-10-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日语
接收国或其地方当局应将领事国官员或领事国雇员的动产豁免,该领事官员或领事国雇员是派遣国国民或与其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并且是派遣国国民死亡时转移财产的税款和类似费用,但前提是上述财产仅与死者在该国作为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或以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的家庭成员。作为派遣国国民的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应因或因以下原因而享有相同的免征关税和国内税收或其他税项的豁免符合c规定的属于派遣国国民的上述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的个人物品的进口或领事国外交使团工作人员的相应类别,但前提是该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是派遣国的专职官员,并且在接受国不从事任何私人有酬职业。领事官员由于缺席,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派遣国可在通知接收国后,临时代其履行领事职能,由另一名领事官员或领事代替派遣国在接受国的雇员或外交使团成员,以及在接受国同意的情况下事先发出通知的另一人。如果派遣国的船只失事,搁浅或在接收国被滞留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或者属于接收国国民的第三国损坏的船舶的货物组成的任何物品属于在接收国的海岸上或附近或被带入该国的港口时,接收国的有关当局应尽快将其通知领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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