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应在交换说明以确认两国对本协议生效的宪法要求已得到满足后生效。该委员会应监督本协议的执行并提出此类措施。为了尽快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缔约双方认为适当。缔约双方同意,就丹麦和巴拉圭产地分别为产品,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在与关税和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其他费用有关的所有事项上的国民待遇,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手续以及影响进口到两个国家的商品的税收,销售,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本协定生效后,丹麦和巴拉圭于1957年5月18日在亚松森签署的《支付协定》 *将不再有效。缔约双方承诺不将任何歧视性措施纳入其海上或内河航行政策可能损害缔约另一方的运输和对吨位的自由选择,并同样应给予悬挂缔约另一方国旗的商船与给予其本船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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