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援助标准协定。 1967年10月27日在阿比让签署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援助
登记号码:8811
签署年份:1967-10-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电信联盟,象牙海岸,联合国,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
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家民航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万国邮政联盟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组织”)。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气象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政府间海事磋商组织和象牙海岸。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世界流星电信联盟,国际原子能逻辑组织,能源局,万国邮政联盟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象牙海岸和联合国,国际政府之间的工作协助标准协议1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或世界电信联盟,国际原子能机构,环球邮联和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官员或组织及其代理人和雇员提出的任何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根据政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的同意,除非有政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的同意,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使官员,组织及其代理人和雇员不受损害,与本组织有关,这种索偿或责任是由于有关组织的官员或代理人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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