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政府应一次性向荷兰政府支付4,270,000荷兰盾的总价,作为对荷兰国和荷兰个人和法人团体针对罗马尼亚国以及罗马尼亚个人和法人团体的所有索赔的最终全球解决方案在以下方面:(a)受国有化,征用,接管行政的措施以及罗马尼亚国在本协定签署之前通过的所有其他类似立法或行政措施所影响的荷兰财产,权益,以及荷兰的罗马尼亚政府全额支付第1条中提到的一次性付款,应释放罗马尼亚国家和罗马尼亚个人和法人团体,相对于荷兰国以及本协议涵盖的荷兰个人和法人团体协议。应退还债券的面值吗低于15190,000荷兰盾,荷兰政府应在本协议第8条所述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内,将未归还债券面值的7%汇给罗马尼亚政府。本协议第1条所指的荷兰财产,权利,利益和债券应被视为完全或部分属于荷兰国或具有荷兰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团体的财产,权利,利益和债券。采取罗马尼亚措施的日期和本协定的签署日期。荷兰政府应在一次付清整笔所有权凭证后的最长三年内,向罗马尼亚政府返回罗马尼亚政府,股票和所有其他根据申请人得到补偿的文件,以及与已结算的公共债务有关的所有债券第1条(b)项作了规定。...
关于解决未决财务问题的协议。 1967年5月8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关于解决未决财务问题的协议。 1967年5月8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