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7年10月12日在加贝罗内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8794
签署年份:1967-10-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博茨瓦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产生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是无害的,除非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物资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及直到根据政府之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可以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与政府和特别基金可以同意,应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豁免相同的豁免。由政府授予某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 *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支付。协议*联合国之间发展方案(特别基金)和博茨瓦纳政府在联合国发展计划(特别基金)的协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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