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之间各自领土之间及以外的航空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784
签署年份:1967-10-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4)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特定的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而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任何特定的运价,或者在最初的十五(15)天内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三十(30)天的期限内,一个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出其对根据本条第(2)款约定的任何特定关税不满意的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该运价。(4)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述的运行许可,或在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时,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当局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1)每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均有权撤销经营许可或中止经营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行使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施加对行使这些权利认为必要的条件。(2)第(1)款中没有规定本条应视为授予缔约一方航空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收取为报酬或出租而运往该领土另一地点的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其他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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