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7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8776
签署年份:1967-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供应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根据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政府和特别基金可以同意豁免与那些豁免类似的豁免。政府应将《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范围授予某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该公司或组织的人员。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支付。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特别基金可能要求提供的有关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的文件,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或有关政府履行其在本协定下的任何职责的信息。1967年。根据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的损害,在本协议项下的操作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的情况下,应使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免受伤害协议,除非本协议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此类人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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