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海员酬金的休假的公约(第91号公约)(1949年修订)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专业领域,劳动
登记号码:8768
签署年份:1967-09-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中国,克罗地亚,古巴,吉布地,芬兰,法国,几内亚比绍,冰岛,以色列,意大利,毛里塔尼亚,黑山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可规定根据本公约应将每年的休假分为若干部分,或规定将一年后的休假与随后的休假进行累计。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集体协议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作出的规定,则尽管本公约第8条中有任何规定,但不要求该协定在其领土内有效的成员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公约》第8条的规定,该规定已通过集体协议生效。在因休假而休假之前离开雇主或被解雇的人,应接受根据本公约应给予他的休假的每一天,按第5条的规定支付报酬。应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供有关实施公约的措施的信息,包括使该公约任何规定生效并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之日生效的任何集体协议的细节。公约。本公约适用的每个人在连续服务十二个月后有权享有带薪年假,其有效期应为(a)对于船长,官员和无线电官员或操作员而言,不少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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