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并应为此竭尽全力。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进行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协定1。(3)之后,应继续进行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政府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本协议到期前至少六个月内向另一国政府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缔约国政府还应鼓励建立主管联合王国和鲁马之间的直接联系。联合国组织和公司,并酌情缔结单独的协议或合同。这种合作应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领域内进行,缔约各国政府应视情况分别确定或由本协议指定的机构或组织。...
科技合作协议。 1967年3月9日在伦敦签署pdf预览版科技合作协议。 1967年3月9日在伦敦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