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务中的判决和真实行为的公约。 1966年7月15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司法事项,法律事项,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8755
签署年份:1967-09-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法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法语
(1)每一缔约国的法院应根据其本国法律的规定,拒绝继续审理该案件,或在同一当事方之间基于同一诉求提出相同主张的情况下,推迟判决。相同的诉讼因由已经在另一国的法院中审理,而诉讼程序可能导致根据本公约有资格得到承认的决定。(1)缔约一方之一的法院宣告的判决应为:如果原产地法院具有本公约第6至11条所指的管辖权,并且根据原产国法律,则该判决已成为最终判决。根据缺席判决,缺席一方没有在足够的时间获得对诉讼程序的了解以采取行动,或者在执行令状(ZahlungsbefeM-付款人付款)或付款命令(Zahlungsauf拖曳-人)的情况下(b)如果判决书是在法国作出的,则表明通知日期的文件,法院书记员的证词表明:没有因判决而中止执行死刑或上诉的程序,并且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况下,请声明未曾提出上诉的声明(1)不得承认该判决。拒绝的理由是,原籍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于该国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所适用的法律,但有关人员的地位或能力的法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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