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签证要求的协议。 1967年4月21日在索非亚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8729
签署年份:1967-08-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保加利亚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保加利亚语
拥有第四条所述旅行证件之一的缔约国一方国民,可以在未取得缔约国另一方签证的情况下,通过缔约国另一方领土或进入该领土并在该领土停留三个月,或(如持有外交护照,则为六个月)。缔约一方国民持有外交护照或服务护照,并在缔约国另一方担任其本国外交或领事使团,并在本国工作拥有第四条所指旅行证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在外交或公务护照持有人的服务期间内,住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1)穿越权根据本协议,应向下列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授予边境: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集体护照和d海员用书缔约一方国民为接受工作或停留三个月以上而进入该缔约国另一方领土的情况,或者如果持有外交护照则为六个月以上,则需要签证。自本协定生效以来,奥地利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于1965年7月12日签署的《关于相互取消外交护照持有人签证的协定》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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