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志愿者协议。 1967年4月5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志愿者
登记号码:8728
签署年份:1967-08-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坦桑尼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丹麦皇家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渴望在坦桑尼亚的发展中进行合作,并希望在丹麦发展志愿人员服务机构的框架内将坦桑尼亚政府的丹麦志愿人员置于可支配地位,并激发了结束的愿望。为此目的达成的协议如下:丹麦政府以丹麦国际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代表,将提供坦桑尼亚政府和丹麦政府可能同意的丹麦志愿人员。在坦桑尼亚执行共同商定任务的协会。坦桑尼亚政府有权要求召回在坦桑尼亚政府眼中工作或行为不理想的任何志愿者,在这种情况下,将征询区域主任的意见, (d)与区域主任协调员协商充分准备好志愿人员商定的安置地点,并确保从同意接受志愿人员的机构或项目中获得忠实的支持。为了使协会能够在该计划下履行其在坦桑尼亚的职责,坦桑尼亚政府将获得协会常驻代表(以下称为区域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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