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指定航空公司”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应指定经营附件一中所列的协定航空服务的任何航空公司,并应按照《公约》的规定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缔约一方保留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扣留行使本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权利的权利,或在有合理理由要求时撤销其授权。怀疑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另一缔约方或其国民,或者该航空公司不遵守第5条规定的法律和规则,或者不履行该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义务。 (1)每一缔约方关于其领土进入或离开其领土的法律和法规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在其领土内从事该航空器的操作和导航的航空器,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2)如果指定空运企业无法到达协议,或者如果价格未得到任何一方航空当局的批准,则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努力就将要确定的价格达成解决方案。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有权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总容量的范围内,考虑到第三国领土之间商定的路线与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的交通需求服务。...
1963年7月24日在突尼斯签署的有关航空服务的协定pdf预览版1963年7月24日在突尼斯签署的有关航空服务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