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定期航空运输协定。 1963年6月8日在尼科西亚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703
签署年份:1967-07-3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塞浦路斯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1)缔约一方应具有缔约权利,以解除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中止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a)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者该航空公司未能遵守授予这些权利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者该航空公司否则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营。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一缔约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以不当地影响该另一空运企业在同一航线或部分航线上提供的航空服务。(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授予所指的经营授权或在指定缔约方行使第二条所规定的权利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缔约方不信纳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对该航空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或其国民。“指定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之一应根据本协议第3条以书面形式书面指定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公司,在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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