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方的比荷卢经济联盟与另一方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于1965年7月16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交换应自1 1965年1月至1965年12月31日期间,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附表A和附表B进行。与缔约双方领土之间贸易有关的付款应按照王国之间现行的《付款协定》的规定进行。 1960年3月19日在索非亚签署的,一部分为荷兰和另一部分为贝尔格-卢森堡经济联盟,另一部分为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交换应按照附表A(保加利亚对比荷卢经济联盟的出口)和时间表B(比荷卢对保加利亚的出口),每年制定一次。自1960年3月19日在索非亚签署以来,荷兰王国与一方面的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之间的关系以及另一部分与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应予废除。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应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其许可证的数量或价值至少应符合协定的附表A(对比利时,比荷卢三国的保加利亚出口)和附表B(对保加利亚的比荷卢三国的出口)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每年,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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