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但是,如果派遣国政府在任何一年的3月31日之前向管理国政府表示其上一日历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舶总吨位大大超过受益于照明的吨位,并且产生有关数字的情况,管理国政府应评估该政府在该日历年中对受益于照明的船舶总吨位的贡献(该总吨位由管理国政府与派遣国之间的协议确定。有关政府)与通过运河的所有捐助国政府所有船只的总吨数进行比较,并应按比例重新评估所有其他捐助国政府在该日历年中的贡献。应当通知所有签署国政府和接受本协定的所有政府在上一日历年中,已采取第9条所要求的行动以成为协议缔约国的那些政府的经苏伊士运河通过的船舶的总吨位超过该国总吨位的50%所有当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该协定应自通知之日起生效。(7)除根据第9条第(4)款作出的任何声明外,各捐助国政府应支付其第一笔捐助(a)按照第11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生效的财政年度,或(b)根据第9条的规定成为本协议当事方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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