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国籍,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8640
签署年份:1967-06-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喀麦隆,中非共和国,智利,哥伦比亚,刚果(布拉柴维尔),刚果(利奥波德维尔),达荷美,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加蓬,加纳,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朗,爱尔兰,意大利,象牙海岸,日本,肯尼亚,科威特,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墨西哥,黑山共和国,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韩国,越南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塞舌尔,斯洛伐克,西班牙,巴勒斯坦国,苏里南,瑞典,瑞士,英国,美国,上沃尔特,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扎伊尔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俄语,法语,英语,中文
以下简称“公约”,1963年3月4日至4月22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会议通过,表示希望就与解释或适用本公约有关的任何争端诉诸与他们有关的所有事项。除非当事各方在合理期限内商定了其他形式的解决办法,否则该公约属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因解释或适用公约而引起的争端应属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国际法院,因此可以由争端的任何当事方作为本议定书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请提交法院。1根据第八条第(1)款,该议定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下列国家的生效日期,以下列国家为代表(a)已在指定的日期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和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可随时宣布它们将把本议定书的规定扩大到因《关于获取国籍的任择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本议定书应与《公约》在同一天生效,或在《公约》生效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第二份批准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书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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