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和生育保险临时协议。 1966年9月13日在雅典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保险,家庭事务,社会事务,妇女,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8637
签署年份:1967-06-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希腊,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受雇于一个缔约方的保险机构的受雇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的家庭成员,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居住时,应有权获得实物利益,犹如受雇人员已向其居住地的保险机构投保。如果受雇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有权享受前款规定的福利,则实物福利应由其新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提供。根据该保险机构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此类福利的规模及其提供方式方面的居留权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受雇人员或被视为这样做不符合该款的a,b和c项规定的条件,而他仍有权根据t如果他是在该领土上最后被保险的缔约方的立法,如果他在该领土上,则在他被改变之前,他应有权在自他受保护之日的最后一天起二十一天内享有福利。该缔约方的强制性保险计划,为适用某一缔约方的法律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该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提出的索赔,声明或上诉如果在同一时限内向另一方的相应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出示一方,则该方应予接纳。受雇人或被视为有权从一个方的保险机构中受益的人缔约一方的居民,并且居住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在将其住所转移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应保留该权利ng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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