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移获得疾病津贴的被保险人和有关临时居留期间疾病津贴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保险,旅游,劳动,金融
登记号码:8631
签署年份:1967-05-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瑞典语,挪威语,冰岛语,芬兰语,丹麦语
用第一条所述的基金为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临时居住在另一个国家或在另一个国家旅行时突然患病并需要医疗或医院护理时,应由该基金负责。被保险人根据以下规定获得这种照顾或照料以提供疾病津贴的地方。被保险人为了在该人居住地或总公司在该人所在的国家工作的雇主而工作在另一国但是,除非有明显在另一国家居住的权利,否则在疾病住院期间的头十二个月内,应将其视为有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居住在被保险国。被遣送病假并有权获得疾病补助金的人,应有权根据本国的规定在当前疾病期间继续获得该补助金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之间的协定1关于因临时居留而造成的疾病受益和因疾病受益而被转移的人的转移。应视为在另一国进行了向基金的转移。在获得疾病保险的人在该国居住的日期。...
关于转移获得疾病津贴的被保险人和有关临时居留期间疾病津贴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转移获得疾病津贴的被保险人和有关临时居留期间疾病津贴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