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协议的票据,涉及延长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里约热内卢,1965年12月21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文化事务,版权,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8624
签署年份:1967-05-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巴西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德语
考虑到以下事实:奥地利立法确立了对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的尊重,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对于电影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的三十年。根据1953年7月8日《联邦法》,对于保护期始于1949年1月1日之前,但在1953年10月14日(即加入日期)尚未到期的作品,上述期限延长了七年同样,关于奥地利作者或原籍国为奥地利的作品的著作权,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巴西承认巴西对以下作品的保护期:作者在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去世后的57年,以及作者在电影摄影机去世后的37年的保护期关于巴西作者的作品或原籍国为巴西的作品的著作权,应根据奥地利法律的规定在奥地利获得认可,其保护期为自第五年起的57年。作者在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方面的去世以及作者在电影影像作品上的去世后的37年保护期。同时考虑到巴西的立法在自作者去世后六十年的保护期限。本协议的规定不适用于文学,音乐,艺术和电影摄影作品,作为例外,这些文学,音乐,艺术和电影作品应享受特殊时期的保护两国在特殊立法规定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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