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7年4月28日在日内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8619
签署年份:1967-04-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供应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根据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项目性质的要求,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在本项目中指定的豁免类似的豁免。政府应将《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某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由该公司或组织保留的公司或组织的人员。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应代表执行或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的专项资金,应通过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向其支付上文第一条所述的款项。政府应向专项基金提供相关文件,帐目,记录,报表等特别基金可要求提供的信息,涉及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或与政府遵守本协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有关.1967年。根据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的损害,在本协议项下的操作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的情况下,应使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免受伤害协议,除非本协议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此类人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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