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司法程序协议的票据。弗里敦,1966年3月31日至5月6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8593
签署年份:1967-03-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拉利昂,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本协定的当事方了解到,美国政府的上述承诺并不排除将塞拉利昂法庭的信函或直接要求转递给美国的法庭,官员或代理机构谨通知你,塞拉利昂政府可以接受这些谅解,并根据阁下的提议,本答复说明和你的说明已提及,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应于本答复书之日生效,并一直有效至任一政府收到另一国终止其书面意向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理解为,美国政府的上述承诺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美国任何法院的酌处权美国签发适当的命令,对命令的发布施加条件或拒绝命令。本协定的当事方了解,塞拉利昂政府的上述承诺并不排除发送该命令的可能性。直接向美国的法庭向塞拉利昂的法庭,官员或代理机构发出询问或要求的信,并以同样的方式退回。 (《美国法典》第28卷第1781页)同意接受塞拉利昂法庭发出或发出的委托书,将其转递给美国的法庭,官员或代理机构,并收取和寄回它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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