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6年12月20日在新加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580
签署年份:1967-03-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新加坡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该特权的行使而认为必要,则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条件在航空公司不遵守提供这些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运营的情况下,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跳舞(c)术语“指定空运企业”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的空运企业。 (4)如果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不遵守本条第(2)款的决定,则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保留或撤销其根据本协议授予默认情况下的缔约方,违约方的指定航空公司或指定航空公司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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