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基本协议。 1966年2月25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8549
签署年份:1967-02-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丹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丹麦王国政府向巴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或由两国政府根据补充协议正式选定的巴西境内机构和机构不得提供的设备和材料须受“通过进口的许可”或“科瓦图拉省的赞比亚通行证”的约束,并将免于领事和关税,购置和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任何其他类似的税种。由丹麦王国政府根据本协定在巴西提供服务,可在其抵达后六个月内进口,而不受“通过进口进口许可证”和“科瓦图拉省刚果”的影响并免于领事和海关关税以及其他类似关税或关税的支付:技术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与G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政府指定机构获得建议和协助的政府,并应遵守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该国政府的指示。提供建议和协助的技术人员应由提供建议和协助的政府选择。在与另一国政府磋商后获得援助。关于丹麦王国政府与巴西美国政府之间技术合作的基本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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