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同意,自1967年1月16日至1967年7月15日,为期六个月,它将为在美国的菲律宾领事馆提供每份经认证的副本的必要安排。在此期间向美国海关局提交并经美国海关认证的托运人出口声明,涵盖本协议附件A和B中所述和从美国海关地区向菲律宾的任何商品出口。州政府同意,从1967年1月16日开始至1967年7月15日止的六个月内,它将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供每月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根据托运人的出口宣言特别编制的,显示商品中包括的从美国到菲律宾的某些商品出口的高单价和低单价除第四条另有规定外,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1967年7月15日之后不得要求提供托运人关于从美国出口的出口声明,除非经过磋商和审查,两国政府同意将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载的条款暂时延期,自该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将作出安排,使菲律宾领事馆在可能会向美国提供在美国海关总署备案并经以下附表B商品编号归类到菲律宾的每份托运人出口声明的认证副本。应根据本条提供托运人的出口声明。仅在逐案和装运后的基础上,但前提是美国政府应提供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可提供本条规定的托运人出口声明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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