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事合作的公约。 1965年9月3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合作
登记号码:8545
签署年份:1967-02-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卢森堡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荷兰语
卢森堡政府应在每年年底将比利时领事官员为卢森堡大公国或其国民的专有利益预支的所有款项和支出退还给比利时政府。按照第2条的规定行事时本公约第-8条规定,比利时领事官员应遵守卢森堡大公国的法律和法规,但须遵守第11条有关收费的规定,除非因实际或法律困难而被禁止这样做比利时领事官员应签发卢森堡国民可能要求他们提供的任何证明,以证明他们可能亲自了解的事实或资历,或者他们能够通过检查文件或事件进行核实。一年,比利时领事官员应将通行证清单转交给卢森堡外交部根据本条规定签发或续签的港口。比利时领事官员应证明在卢森堡大公国出示由公共当局或其领事区官员签发的文件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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