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巴布亚领土和新几内亚托管领土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部门提供援助的协定。 1967年2月6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地名,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8543
签署年份:1967-02-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根据本协议在领土内的业务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这些索赔可能是第三方针对开发计划署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官员或针对代表其中任何一方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根据本协议,在此类操作引起的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应使开发计划署,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不受伤害,除非开发计划署和政府同意此类索赔或责任来自这些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过失。属于开发计划署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供应品和其他资产,在执行项目时可能由其中之一或两者使用或提供,应为该财产的财产。开发计划署或执行机构(视情况而定),除非并直到其所有权可按条款和条件转让给政府政府与开发计划署或有关执行机构之间共同商定的条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政府和开发计划署可同意豁免与《特权与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类似。政府应在领土内将联合国《联合国宪章》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公司或组织,以及由开发计划署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保留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的执行机构。(a)政府应在各领土上向担任执行机构的每个专门机构,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其官员适用《公约》的规定。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8,包括适用于该专门机构的《公约》的任何附件,政府和开发计划署的立场已在本协定签署之日换文中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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